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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2财保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褚新伟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褚新伟,王蕰,陈维忠,王美珍,丛勇,殷文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2财保241号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褚新伟。被申请人:王蕰。被申请人:陈维忠。被申请人:王美珍。被申请人:丛勇。被申请人:殷文彩。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2017)鲁0702财保2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1567.0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因申请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查封。审 判 员 韩世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书记员 崔敏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