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2财保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褚新伟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褚新伟,王蕰,陈维忠,王美珍,丛勇,殷文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2财保241号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褚新伟。被申请人:王蕰。被申请人:陈维忠。被申请人:王美珍。被申请人:丛勇。被申请人:殷文彩。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2017)鲁0702财保2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1567.0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因申请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查封。审 判 员 韩世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书记员 崔敏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