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民初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大锁与曹继红、曹继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大锁,曹继红,曹继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921号原告:李大锁。被告:曹继红。被告:曹继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大锁诉被告曹继红、曹继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以双方自行协商,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大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李大锁负担。审判员 王善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 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