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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民初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焦国华与孟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国华,孟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664号原告:焦国华,男,197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孟岳,男,197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原告焦国华与被告孟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国华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国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计1270元,由原告焦国华负担。审判员  荣晓雪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魏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