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91民初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焦国华与孟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国华,孟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664号原告:焦国华,男,197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孟岳,男,197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原告焦国华与被告孟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国华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国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计1270元,由原告焦国华负担。审判员 荣晓雪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魏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