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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7执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雷海景、叶邦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海景,叶邦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7执486号申请执行人雷海景,男,畲族,1982年4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叶邦亮,男,汉族,1973年10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雷海景与被执行人叶邦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执行到位标的5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叶邦亮名下的房产。现因该房产暂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又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中止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浙1127执486号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雷海景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建毅审 判 员  吴昱婧助理审判员  陈秋韵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书 记员  蓝欣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