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1执1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刘向华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刑庭,刘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1执1453号申请执行人刑庭,住所地邵东大道被执行人刘向华,地址邵东县廉桥镇。刑庭与刘向华罚金一案,邵东县人民法院(2015)邵东刑初字第14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向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刑庭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核实,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向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刑庭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刘向华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刑庭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德全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朱 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