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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2执1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东风与霍小强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东风,霍小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1882号申请人李东风,男,1974年8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霍小强,男,1987年3月21日生,汉族。李东风申请执行霍小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李东风依据生效的(2016)豫0782民初106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霍小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欠款469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霍小强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782民初106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月军代理审判员  李玉琴代理审判员  张红磊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任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