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03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张赛与钧泰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钧泰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赛,钧泰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钧泰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3民初282号原告:张赛,男,198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深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北京市高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钧泰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友谊北大街4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5576787467M。负责人寇钧,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钧泰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明光路166号凯瑞大厦D座九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52136736Q。法定代表人:董淑君,系该公司总经理。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龙、赵君儒,系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原告张赛诉被告钧泰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钧泰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张赛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赛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赛撤诉。案件受理费7,611元,减半收取计3,805.5元,由原告张赛负担。审 判 长 张苗源审 判 员 吴会峰人民陪审员 石树勋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史文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