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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3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张赛与钧泰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钧泰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赛,钧泰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钧泰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3民初282号原告:张赛,男,198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深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北京市高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钧泰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友谊北大街4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5576787467M。负责人寇钧,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钧泰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明光路166号凯瑞大厦D座九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52136736Q。法定代表人:董淑君,系该公司总经理。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龙、赵君儒,系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原告张赛诉被告钧泰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钧泰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张赛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赛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赛撤诉。案件受理费7,611元,减半收取计3,805.5元,由原告张赛负担。审 判 长  张苗源审 判 员  吴会峰人民陪审员  石树勋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史文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