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382民初1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蔡回军、赵启刚与袁华舟、方少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回军,赵启刚,袁华舟,方少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2民初1738号原告:蔡回军,男,196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原告:赵启刚,男,197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被告:袁华舟,男,196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被告:方少伟,男,成年,住湖北省孝感市。原告蔡回军、赵启刚与被告袁华舟、方少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蔡回军、赵启刚于2017年4月6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回军、赵启刚自愿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回军、赵启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蔡回军、赵启刚负担。审判员  蓝天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