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4执1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晓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玮,张晓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4执1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武栋,男,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赵玮,男,1979年3月23日生,昔阳县赵壁乡东峪村人。被执行人张晓瑛,女,1981年7月13日生,昔阳县皋落镇桃躯村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724民初44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晓瑛偿还申请人借款1223874.35元。但被执行人张晓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晓瑛有位于昔阳县国投家园住宅小区某某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晓瑛所有的坐落于昔阳县国投家园住宅小区某某号房屋一套。二、被执行人张晓瑛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张晓瑛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张晓瑛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乃武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邵春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