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4民初1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宁乡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陶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乡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陶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4民初1036号原告:宁乡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白马桥乡白马大道盛景豪庭15幢1038号。法定代表人:彭望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国庭,男,195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宁乡县(特别授权)。被告:陶轩,男,1987年6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长沙市岳麓区。原告宁乡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陶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宁乡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乡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乡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8元,减半收取254元,由原告宁乡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朝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帅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