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13民初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李中洋与鲁娜、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中洋,鲁娜,郭荣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987号原告李中洋,男,1990年2月22日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被告鲁娜,女,住长春市九台区。被告郭荣齐,男,住长春市九台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地址:长春市。原告李中洋诉被告鲁娜、郭荣齐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中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 晶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马秋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