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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1民初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杭州双邦建设有限公司、芜湖神椰钢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双邦建设有限公司,芜湖神椰钢构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1民初952号申请人:杭州双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凤都村。法定代表人:翁海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晓伟,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芜湖神椰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俞建国,总经理。申请人杭州双邦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芜湖神椰钢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杭州双邦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6日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芜湖神椰钢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元进行冻结或者查封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浙江易顺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后被申请人芜湖神椰钢构有限公司提起管辖权异议,该案��送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芜湖神椰钢构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00000元。案件申请费3020元,暂由被申请人芜湖神椰钢构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渝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曹成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