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终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毛化龙与被上诉人沈阳顺大天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刘戍、于淑菊追偿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毛化龙,沈阳顺大天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8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毛化龙,男,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大青乡四王村。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超、曹立群,系辽宁联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顺大天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沈大路。法定代表人:刘功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铭(系该公司员工),男,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上诉人毛化龙与被上诉人沈阳顺大天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大公司)、原审被告刘戍、于淑菊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6)辽0114民初56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宋宁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鞠安成、审判员关宇宁(主审)共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因上诉人毛化龙怠于履行给付租金的义务,故作为连带保证人的顺大公司代为支付全部租金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但顺大公司是否有同时收回租赁物的权利及该约定是否有效则需要进一步审查。原审法院应当核定租赁物取回时的残值后依法公正审理,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应当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6)辽0114民初563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毛化龙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59.2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宋 宁审判员 鞠安成审判员 关宇宁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关瑞婷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