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2民初1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常芳芹与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健康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芳芹,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健康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1506号原告:常芳芹,女,196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负责人:孙君,该公司经理。原告常芳芹与被告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常芳芹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芳芹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常芳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常芳芹负担。审判员 高峻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徐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