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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5民初1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郭甫勇,张佩与吴修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甫勇,张佩,吴修明,潘成祥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5民初1439号原告:郭甫勇,男,196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张佩,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晓霖,重庆索通(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吴修明,男,194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第三人:潘成祥,男,197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甫勇、张佩诉被告吴修明、第三人潘成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甫勇、张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7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覃仕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解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