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民初1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成都合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姜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合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姜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1302号原告:成都合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水杉街***号负*层。法定代表人:金燕燕,成都合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海燕,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小萍,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某某,男,196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成都合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姜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人民陪审员罗平庭前主持调解,原告成都合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合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合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元,由原告成都合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徐俊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林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