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81民初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李世慧与姜海存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慧,姜海存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910号原告:李世慧,女,197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保险公司职工,住黑龙江省讷河市拉哈镇红光街一组。被告:姜海存,男,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五间房镇兴隆洼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世慧与被告姜海存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世慧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世慧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世慧负担。审判员 付连成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潘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