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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81民初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李世慧与姜海存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慧,姜海存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910号原告:李世慧,女,197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保险公司职工,住黑龙江省讷河市拉哈镇红光街一组。被告:姜海存,男,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五间房镇兴隆洼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世慧与被告姜海存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世慧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世慧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世慧负担。审判员  付连成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潘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