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执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姚惠忠、天津市宇通道桥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惠忠,天津市宇通道桥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870号申请执行人:姚惠忠,男,1959年4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尚志市。被执行人:天津市宇通道桥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津南区辛庄镇唐庄子村。法定代表人李尚全,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惠忠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宇通道桥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02执8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景海审 判 员 段百龄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史爱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