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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24民初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原告谭成水与被告田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成水,田宇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24民初737号原告:谭成水,男,196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宁市大肚川镇。被告:田宇,男,198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宁市大肚川镇。原告谭成水与被告田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谭成水以法律关系不明为由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成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成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谭成水负担。审判员  马长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孙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