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24民初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原告谭成水与被告田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成水,田宇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24民初737号原告:谭成水,男,196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宁市大肚川镇。被告:田宇,男,198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宁市大肚川镇。原告谭成水与被告田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谭成水以法律关系不明为由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成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成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谭成水负担。审判员 马长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孙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