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3执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周韶燕、陈晨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韶燕,陈晨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3执58-2号申请执行人周韶燕被执行人陈晨阳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2016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6)赣1123民初187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陈晨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晨阳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晨阳至今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陈晨阳在江西省××怀玉乡乡政府社会事务服务站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陈晨阳在江西省玉山县怀玉乡乡政府社会事务服务站的工资收入,每月扣留人民币1500元直至偿清其全部欠款5.5587万元及利息时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永富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黄啸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