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02民初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清远嘉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樱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远嘉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樱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02民初554号原告:清远嘉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新城人民三路金世纪豪园一号楼首层13号。法定代表人:黄健玲。委托代理人:朱少元、段立生,公司职员。被告:陈樱华,女,1980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原告清远嘉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樱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清远嘉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清远嘉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向晖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吴欣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