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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24执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方翠兰与陈智洪曾晓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翠兰,陈智洪,曾晓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24执497号申请执行人方翠兰,女,196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执行人陈智洪,男,197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执行人曾晓红,女,1970年5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翠兰与被执行人陈智洪,曾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智洪,曾晓红送达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后至今未履行,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将被执行人采取了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劲松审判员  徐 明审判员  陈青山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徐飞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