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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27民初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游春兰与江西星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保平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春兰,江西星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保平,高清水,尹花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27民初894号原告:游春兰,女,1967年2月1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庐山市,。被告:江西星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庐山市南康镇紫阳北路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314774340C。法定代表人:应建兵。被告:张保平,男,1968年5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庐山市,。被告:高清水,男,1961年4月2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庐山市,。被告:尹花兰,女,1962年3月1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庐山市,。原告游春兰诉被告江西星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保平、高清水、尹花兰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经本院原审于2015年12月18日以(2015)星民二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江西星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0日以(2016)赣04民终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上述判决并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以(2016)赣0427民初894号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重审立案。原告游春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撤销本院(2014)星民二初字第679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确认星子农信联社对张保平所有的顺恒8号船舶(船舶所有权登记号码121××××0035)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船舶抵押合同纠纷案件,属于海商合同纠纷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27号第二条第15项的规定,本案属于海事法院的受案范围,本院不应受理该案,但因本案为第三人撤销之诉,无法移送海事法院管辖,故本院只能驳回原告游春兰的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游春兰的起诉。本案件无需缴纳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郭华清审判员  许秉国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熊中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