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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民初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赵玉江与王海龙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江,王海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958号原告赵玉江,男,1964年8月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九台市。被告王海龙,男,1975年5月5日生,汉族,住九台市。原告赵玉江诉被告王海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原告赵玉江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玉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 晶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马秋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