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722执2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张明文与戚跃伟、张向东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文,戚跃伟,张向东,朱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22执2918号申请执行人张明文,男,1985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被执行人戚跃伟,男,1964年2月10日生,汉族,东海县。被执行人张向东,男,1967年5月10日生,汉族,江苏省东海县。被执行人朱斌,男,1970年5月15日生,汉族,江苏省东海县。本院在执行张明文与戚跃伟、张向东、朱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查封了戚跃伟所有的位于东海县牛山镇钢铁路18号1-4-302室房产,但本案标的只有3万元,不宜处分。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谈话,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梅审 判 员  王根培代理审判员  颜廷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杨 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