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民初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朱小平与吕福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小平,吕福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21民初852号原告朱小平,男,汉族,1984年6月18日出生,住址德清县。委托代理人俞家乐、陈牡芳,浙江苏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福高,男,汉族,1983年11月20日出生,住址浙江省德清县。原告朱小平与被告吕福高民间借���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陶志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小平委托代理人俞家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福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小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吕福高归还借款50000元。事实及理由:2016年2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未归还。被告吕福高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原告朱小平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向被告吕福高送达了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和相应证据,被告既未到庭参加诉讼进行质证,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和举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2016年2月26日被告吕福高出具的借条1份,经审查,上述证据符合有效证据的条件,本院予以确认并��卷佐证。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原告以现金方式交付了借款,被告当即出具借条一份。事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纠纷成讼。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既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提供证据,系被告自动放弃诉讼权利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视为对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无异议,且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主张,故本院对原告朱小平向被告吕福高主张归还借款50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借款后未及时归还借款,现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借款并无不当,对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福高归还原告朱小平借款5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吕福高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陶志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书记员 邵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