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3执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李坏水、李永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坏水,李永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3执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坏水,男,196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武强县武强镇北牌村人,现住。被执行人李永亮,男,198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武强县北代乡尚北代村人,现住。本院在执行李坏水与李永亮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对第一期已履行完毕,其余部分当事人自行履行。如后期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可重新申请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第一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坤奇审 判 员 严云杰代审判员 徐小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麻智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