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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执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西安市某某城中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西安市某某城中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482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陕西省富县。被执行人西安市某某城中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法定代表人郑某某。陈某某与西安市某某城中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认购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6)第80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支付合同本金196196元、补偿款39239元及滞纳金;承担仲裁费12958元及公告费800元。经查被执行人西安市某某城中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现有案件在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行,为了尽快实现当���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陈某某与西安市某某城中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认购合同纠纷一案指定未央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张 锐审 判 员  李 凯代理审判员  汤文革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