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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1执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修武县郇封镇小营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焦作金地铜材应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修武县郇封镇小营村村民委员会,焦作金地铜材应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1执653号申请执行人修武县郇封镇小营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刘保粮,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焦作金地铜材应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三平,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修武县人民法院(2015)修民郇初字第233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修武县郇封镇小营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修武县人民法院(2015)修民郇初字第2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洁审 判 员 康 健代理审判员 李 茂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苏小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