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辖终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海军广州房地产管理处与陈钦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017民辖终678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钦武,海军广州房地产管理处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6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钦武,住广州市海珠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军广州房地产管理处,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负责人:周勤。委托代理人:杨薇,广东穗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钦武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6)粤0104民初130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陈钦武上诉称,本案若根据地域管辖权原则,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若根据专属管辖权原则,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亦具有管辖权,在两法院均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居住地均在广州市海珠区,故请求撤销原审法院裁定,本案移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被上诉人提交的《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显示,本案涉案不动产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东华西路137、139号,该址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龚连娣审判员 梁燕梅审判员 钟 坚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陈晓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