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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2民初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郑恩基诉被告赵延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恩基,赵延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2民初924号原告:郑恩基,男,1953年9月15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被告:赵延君,男,住所地密山市。原告郑恩基诉被告赵延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郑恩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恩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恩基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郑恩基负担。审判员  赵永贵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 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