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2民初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郑恩基诉被告赵延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恩基,赵延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2民初924号原告:郑恩基,男,1953年9月15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被告:赵延君,男,住所地密山市。原告郑恩基诉被告赵延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郑恩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恩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恩基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郑恩基负担。审判员 赵永贵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 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