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04民初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诉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04民初533号原告:高某某,男,汉族。被告:蔡某某,女,汉族。原告高某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高某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属依法行使处分权利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高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帆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闻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