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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04民初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诉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04民初533号原告:高某某,男,汉族。被告:蔡某某,女,汉族。原告高某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高某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属依法行使处分权利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高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帆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闻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