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2民初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林峰与车振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峰,车振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2民初291号原告:林峰,男,1977年6月,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被告:车振彬,男,1963年2月,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原告林峰与被告车振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林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林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马莹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