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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2民初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林峰与车振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峰,车振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2民初291号原告:林峰,男,1977年6月,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被告:车振彬,男,1963年2月,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原告林峰与被告车振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林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林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马莹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