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3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王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闯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23刑初100号公诉机关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闯,男,1994年6月16日出生于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伊通满族自治县,因抢劫罪2013年4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7年2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伊通满族自治县看守所。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刑诉(2017)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闯盗窃一案,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丽爽、书记员金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8日2时许,被告人王闯流窜至伊通满族自治县立峰网吧,发现在该网吧上网的徐某和女朋友杨某的背包放在电脑桌上,趁二人熟睡之机,将包内370元现金盗走,后逃离现场,所盗窃的钱款全部被挥霍,2017年2月10日,被告人王闯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王闯的供述与辩解:抓获经过,监控录像说明,上网登记记录,办案说明,刑事判决书,谅解书,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由某的证言,被害人杨某的陈述,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监控录像,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建议适用法律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案发后积极返还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但被告人犯同类罪,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0日起至2017年8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分。审判员 管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栗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