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1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吴冲与赵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冲,赵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1890号原告吴冲,男,汉族,1996年5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赵威,男,汉族,1988年11月26日出生,住山东省曹县。原告吴冲诉被告赵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李银超独任进行了审理。因原告吴冲未缴纳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缴,原告吴冲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银超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朱娈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