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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1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吴冲与赵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冲,赵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1890号原告吴冲,男,汉族,1996年5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赵威,男,汉族,1988年11月26日出生,住山东省曹县。原告吴冲诉被告赵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李银超独任进行了审理。因原告吴冲未缴纳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缴,原告吴冲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银超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朱娈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