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执恢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与江苏驿都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瑞博达(宁波)木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江苏驿都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瑞博达(宁波)木业有限公司,江苏新金威麦芽集团有限公司,邵兴贤,蒋晓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执恢10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东进路66号。负责人:严向春,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江苏驿都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世纪大道603号。法定代表人:邵兴贤,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瑞博达(宁波)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宁波市镇海经济技术开发区B区。法定代表人:邵德兴,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新金威麦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张庄街道办事处仓头路88号。法定代表人:邵胜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邵兴贤,男,1962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所地在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被执行人:蒋晓鹊,女,1965年1月19日生,汉族,住所地在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申请执行江苏驿都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瑞博达(宁波)木业有限公司、江苏新金威麦芽集团有限公司、邵兴贤、蒋晓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15)盐商初字第00118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恢复执行。因本案被执行人江苏新金威麦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盐商初字第00118号民事判决由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行。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刘传龙审 判 员 丁忠军代理审判员 程登健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