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5执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赖将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将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5��336号被执行人赖将乐,男,1997年7月31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云和县人民法院(2016)浙1125刑初225号刑事判决书,我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赖将乐在(2017)浙1125执336号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指定义务;拒不履行的,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赖将乐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靖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蓝必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