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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2民初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黄石相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美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石相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美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2民初341号原告:黄石相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刘美玉。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石相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美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石相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04月0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石相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25元,由原告黄石相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阮 珊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黄卿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