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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02民初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郑卓文与梁华、梁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卓文,梁华,梁禄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2民初754号原告:郑卓文,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建明,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康贵,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华,男,196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被告:梁禄,男,193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上述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翁春辉,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植建丰,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卓文与被告梁华、梁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郑卓文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卓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卓文撤诉。本案受理费1870元,已减半收取的935元,由原告郑卓文负担。审判员  李钦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志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