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3民初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陈某某确认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3民初273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村民。被告陈某某,男,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尤某某,泾阳县泾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确认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福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