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1民初47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张建宏诉庄开斌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宏,庄开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辽0111民初4732号之一 原告张建宏 被告庄开斌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宏与被告庄开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0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启军 代理审判员 李倩倩 人民陪审员 崔红霞 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王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