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6民辖终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烟台黄务实业有限公司、烟台新城市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烟台黄务实业有限公司,烟台新城市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辖终1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黄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黄务街道黄务居民委员会驻地法定代表人:孙丕山,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新城市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新安街34号。法定代表人:林明山,董事长。上诉人烟台黄务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烟台新城市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6)鲁0602民初5463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根据诉讼标的金额,本案应由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烟台新城市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上诉人烟台黄务实业有限公司欠付设计费为由诉至原审法院,诉请判令上诉人支付通世新城(远华置业)的规划费、建筑方案设计费、日照分析费、施工图设计费、新增138和139号楼施工图设计费及违约金共计18990771.26元,本案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烟台市芝罘区,属原审法院管辖区域,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文)之规定,本案的诉讼标的额也属原审法院的管辖范围,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主张涉案诉讼标的额达到了本院管辖的标准,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承凤审 判 员  高延峰代理审判员  崔建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李清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