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执3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葛红霞与张玉梅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红霞,张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3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葛红霞,女,1973年5月23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执行人张玉梅,女,1974年3月17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申请执行人葛红霞与被执行人张玉梅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本院(2014)绿民一初字第109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发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吉0106执378号案件的执行。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张玉梅名下XX号车辆的查封。三、解除对葛红霞名下的XX号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晓博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胡 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