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5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南陵华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刘杨、XX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陵华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刘杨,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5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陵华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南陵县。被执行人:刘杨,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XX,女,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执行南陵华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刘杨、XX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南陵县华亿国际新城香榭丽舍36幢2单元602室房产系刘杨、XX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杨、XX所有的南陵县华亿国际新城香榭丽舍36幢2单元602室房产,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旭初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宗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