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民终4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河南大桥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王子君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大桥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王子君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47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大桥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平原示范区。法定代表人:余贵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统、李鉴春,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子君,女,汉族。上诉人河南大桥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子君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民初159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河南大桥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事实和理由:1、本案侵权损害事实存在;2、本案所诉侵权并不涉及行政关系和劳动关系,系平等法律关系主体,裁定以行政隶属及不平等民事主体为由驳回是不适当的;3、王子君被骗汇款行为系个人行为,已超出其工作范围,与公司和其岗位工作无任何关系,其行为侵害了公司财产权并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系侵权行为。综上,河南大桥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王子君侵权损害赔偿符合民事诉讼受案标准,请求依法支持上诉请求。被上诉人王子君辩称,河南大桥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河南大桥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赔付原告26万元损失及相应利息(截至2016年9月12日暂为1692元),以上费用合计261692元;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系原告的职工,原、被告之间属于行政隶属关系,系不平等民事主体法律关系,且被告职务系出纳,存取资金的行为在职权范围内,超越职权的行为亦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调整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南大桥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全部退还给原告河南大桥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认为,王子君作为河南大桥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出纳,因被诈骗给公司造成损失,河南大桥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要求王子君承担赔偿责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民初15902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忠宇审判员  侯军勇审判员  崔 峨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白凯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