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3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刘玉秀与张凤霞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秀,张凤霞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403民初238号原告:刘玉秀,现住吉林省。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向东,西安区灯塔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凤霞,现住吉林省。。原告刘玉秀诉被告张凤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玉秀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向东、被告张凤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玉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还50000元人民币;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通过赵某介绍认识被告。被告称,“可以为原告办理退休劳保,需要交50000元”。原告于2015年2月28日将50000元交给被告,被告当即出据了1张收条,让原告回家等消息。数月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此款,被告以无钱为由拒绝偿还。为维护原告的正当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张凤霞辩称,通过单位的人认识刘某,当时相信刘某能办,就一分不差地把钱给刘某了,没想从中挣钱。2015年7月13日刘某被抓了,才知道这事出问题了。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由被告的出具收条1份,证明被告收到原告款50000元的事实。被告对收到50000元及收条没异议,但辩称此款已交刘某(已判刑),现在无法追回。本院认为,因被告对收到50000元及收条没有异议,收款后如何处置办理与本案无关,故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无证据向本院提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通过其亲属赵某认识被告,双方口头约定原告出资50000元,由被告为其办理退休老保。2015年2月28日,原告向被告交付出资款50000元,被告出具收条1张。尔后被告没有兑现承诺,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口头约定,返还出资款50000元。本院认为,被告取得原告5万元没有合法根据,其主张已将该款交付他人,没有证据证实,其未将所得款返还给原告,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其所得为不当利益,被告应将该5万元返还给原告。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凤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玉秀返还500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张凤霞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国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治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