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3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张建华申请执行李强、王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华,李强,王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3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华,男,52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李强,男,40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王梅,女,44岁,汉族,现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李强妻子。本院在执行张建华申请执行李强、王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内0823民初21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苗 旺审判员 曹 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薛立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