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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6民初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张艳姣与熊伟、中国平安保险有限公司仙桃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姣,熊伟,中国平安保险有限公司仙桃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6民初300号原告:张艳姣,女,196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玉梅,天门市西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熊伟,男,198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门市。被告:中国平安保险有限公司仙桃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毅地址:仙桃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艳姣与被告熊伟、中国平安保险有限公司仙桃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艳姣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艳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0元,减半收取635元,由原告张艳姣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田祖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向志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