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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81民初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杨明涛,刘晓芳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明涛,刘晓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81民初860号原告:杨明涛。被告:刘晓芳。法定代理人:刘志臣(系被告父亲。原告杨明涛与被告刘晓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2017年4月6日,原告杨明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明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明涛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杨明涛负担。审 判 长  李丽红人民陪审员  杜 凤人民陪审员  赵银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窦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