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刑更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卢山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卢山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刑更第408号罪犯卢山,男,199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4日作出(2013)深龙法刑初字第31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山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11月26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以罪犯卢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7年3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卢山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8次;2015年1月获得表扬;2015年9月获得表扬;2016年6月获得表扬;2016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12月获得表扬;罚金五千元已全部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缴款票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卢山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可以减刑的条件,监狱报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鉴于该犯为累犯,依法应对其减刑幅度予以从严,综合其犯罪性质、改造表现以及财产刑履行等情况,本院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卢山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5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志锦审 判 员 邱杏花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陈健能 关注公众号“”